3.3.1 总体设计阶段 (1) 参与估算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体积; (2) 参与估算建、构筑物的总投资; (3) 参与编制工程项目设计书。 3.3.2 基础工程设计阶段 (1) 根据选厂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根据设计合同和工程项目设计开工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开展基础工程设计工作; (2) 确定本专业设计范围,明确设计协作单位并签订技术协议; (3) 确定设计原则、设计标准及设计选用的标准、规范; (4) 编制本专业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5) 根据主导专业提供的生产设备布置图,并应验收此条件是否有审核人签署。综合各专业提供的使用功能要求、面积空间要求等,确定各厂房的建筑平面布置及层数。 (6) 根据主导专业提供的、经审核人签署的企业生产管理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的条件,分别列出建筑物各房间内容名称、间数、面积要求,采取合理组合或联合的方案比较,分别绘出每幢建筑物的各层建筑平面布置图; (7) 与结构专业一起确定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形式、层高,并制作建筑剖面图; (8) 按建厂地区自然气候条件,确定建筑物是否采取以下措施——采暖、防冻、防潮湿、防台风、防高温等的技术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方法和范围。并确定建筑屋盖与墙身维护结构的基本做法; (9) 根据生产装置的生产类别,防火防爆要求,确定各厂房建筑不同的耐火等级; (10) 根据工艺生产装置布置特点,不同防火防爆区的划分,与工艺和电气专业共同确定防护墙、防火门设置位置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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