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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暖的设置 1.1 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生产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应设置集中采暖。 1.2 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天,或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天数为45~59天,且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等于或大于75%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操作人员比较集中和经常停留,且厂区有余热可资利用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集中采暖。 1.3 位于上述地区以外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集中采暖。 1.4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2 变配电室余热之消除 2.1 室内空气设计温度≯38℃,且消除余热的通风换气次数≤15 h-1时,宜采用机械通风消除余热。 (1)环境绿化良好,全年风沙天气很少的地区,宜采用自然进风,建筑物上部机械排风的方案。 (2)空气质量不理想时,宜采用带有空气过滤设施的机械送风系统,配合建筑物上部自然排风的方案。 2.2 当电气设备对室内环境要求较高,机械通风消除余热不足以达到时,或业主、主导专业提出要求时,应采用空调降温措施。 (1)当采用室内安装的柜式冷风机组降温时,应注意机组送风射程及避免气流组织的死角,并妥善处理机组冷凝水的排除问题。当采用水冷式冷风机组时,应避免可能的漏水、滴水现象。 (2)当采用屋顶空调机进行降温时,应注意向制造厂提供齐全、准确的运行工况资料。 (3)采用空调降温方案时,应设有可关闭的自然通风设施,以便在天气条件允许时,应用通风措施排除余热,减少空调系统的开机时间,节约能源。 2.3 变配电室的电缆层,一般应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案。 3 通风系统的设置 3.1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3.2 设计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时,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或采用机械通风。 3.3 放散粉尘的厂房,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粉尘特性设置相应的除尘装置。 3.4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房间,应保持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的房间连在一起,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3.5 放散爆炸危险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厂房,当有害物质放散点不易确定时,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3.6 可能积聚爆炸危险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厂房或深度大于2m 的地坑,应设置机械通风,每小时宜采用6次换气。 3.7 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宜采用与工艺设备组合一体的密闭罩。 3.8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或剧毒物质的生产厂房,当全面排风系统的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水平距离在20m 以上时,排风口应高出建筑物屋顶1m 以上;不足20m 时,宜高出进风口6m 以上。 3.9 下列房间的排风 系统应分开设置: (1)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与一般房间。 (2)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放散较毒物质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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