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中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区,工艺生产装置的设备支架、管架、钢操作平台的钢结构防火保护设计。 防火保护的基本目的,在于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对由于易燃、可燃液体渗漏而可能造成火灾的部位,提高钢结构的耐火极限,使其在允许时间以内仍然处于稳定状态而不致变形破坏。 1.防火保护层的设置 钢结构防火保护设计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防火保护范围及设置部位应根据工艺提供的条件、耐火的极限及有关规定确定。
2 防火保护层作法 钢柱采用外包60厚C15细石混凝土,上焊有φ4锚钉,并配以50×50网孔钢丝网,φ3.5钢丝,锚钉纵向间距最大为450mm,H型钢钢柱中间部位,可填砌红砖和翼板取平。钢柱外表面用1:2.5水泥砂浆抹面厚15mm。 钢柱防火保护层的耐火极限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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