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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查井 4.1 重力流管道上应设检查井,其位置应设在管道的交汇、转弯、管径或坡度改变处和跌水处以及长距离直管段上。 4.2 长距离直管段上检查井的最大间距见表2.6.4.2。 检查井最大间距 表2.6.4.2 4.3 道路上的检查井,应采用重型铸铁井盖,井盖与道路取平。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可采用轻型铸铁井盖,井盖可高出周围地面0.05m~0.10m。 4.4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不同管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管顶平接。 4.5 厂区及装置区的各种污水检查井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雨水检查井可为砖砌。腐蚀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其内壁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 跌水井 5.1 当排水管道的跌水水头为1m~2m时,宜设置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m时必须设置跌水井,管道拐弯处不宜设置跌水井。 5.2 当跌水井的进水管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不宜大于6m,跌水方式宜用竖管式;当进水管公称直径为300mm~4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宜用竖管式或矩形槽式;当进水管公称直径为700mm~1650mm时,一次跌水水头不得大于2m,跌水方式宜用阶梯式。消力槛式跌水井对跌差没有限制,但应做计算。 5.3 当跌水井的进水管公称直径小于400mm,跌水高度为0.5m~1.0m时,可不设跌水井,但应采用有水垫的检查井。水垫深度由出水管管底算起应为0.3m~0.5m。 5.4 跌水井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6 水封井 6.1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重力流排水管道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应设置在产生上述污水的生产装置、储罐区、原料储运场地、成品仓库和容器洗涤车间等的污水排出口处。 6.2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应设水封井,全厂性的支干管及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它检查井均不宜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6.4 水封井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腐蚀性污水管道的水封井,其内壁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水封高度一般采用0.25m,水封井底部宜设置沉泥槽。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干管的水封井及出装置处的水封井宜设通风管。水封井的水头损失可取0.05m。水封井应采用本公司所编的水封井标准图,图号为F006-001。 7 雨水口 7.1 雨水口应设置的位置如下: (1) 道路上的汇水点和低洼处; (2) 道路十字口和侧向支路上,能截流雨水径流处; (3) 广场、停车场的适当位置处; (4) 其它低洼和易积水的地段处。 7.2 雨水口型式按下列规定选用: (1) 无路牙的路面和广场、停车场用平篦式雨水口; (2) 有立道路牙的道路采用偏沟式雨水口; (3) 有立道路牙的道路,径流集中和有杂物堵塞的采用联合式雨水口。 7.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厂区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间距可大于50m。道路较短时,可在最低处集中收水,雨水口的数量可适当增加。 7.4 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7.5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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